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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纠纷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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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纠纷吴女士系北京某报社主任助理,刘先生系天津某银行职员。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,导致感情淡漠。吴女士发现刘先生出轨,导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。吴女士向天津某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;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,刘先生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;因刘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,应赔偿吴女士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;分割刘先生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股票,要求多分刘先生自结婚至诉讼时的工资收入330万元,因刘先生在第一次起诉
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。孙先生如愿获得了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。在财产的分割方面,法院采纳了我方提交的证据,确认张女士存在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,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,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孙先生进行了一定的倾斜,孙先生多分得上百万资产。
姚三姐与父亲姚大爷签署了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双方约定姚大爷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姚三姐。姚大爷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姚三姐名下,但姚三姐并未实际支付房款,这是一份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。过户后,姚大爷将该情况告知其余四子女。得知这一消息后,姚五姐对姚三姐极为不满,认为姚三姐强行接走父亲,并威胁年迈多病的父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,此时涉案房产估值已为320余万,主张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无效。
孙先生与师女士离婚后就孙先生父亲给师女士30余万元引发财产纠纷
2016年1月30日,唐女士与邱先生签署离婚协议,约定两岁半的婚生龙凤胎邱小妹、邱小弟均由男方抚养,与男方共同生活,唐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,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。 离婚后,因邱先生工作繁忙且其母亲身体欠佳,抚养两个孩子确有困难,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达成协议,约定“将女儿邱小妹暂时交由唐女士抚养。”按照该协议约定,婚生女邱小妹自2016年3月22日至今,一直由唐女士抚养。20
吴先生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。覃女士与吴先生自行相识于2000年,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。2013年5月,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,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,吴先生向覃女士支付200万元,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。2013年9月,双方复婚,覃女士生下一子吴小弟。 在双方离婚期间,吴先生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以292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,产权登记于吴先生个人名下。2016年年